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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盛公寓大廈專欄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送達與決議效力關聯之判決解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送達與決議效力關聯之判決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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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寓大廈管理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下簡稱「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紀錄送達往往被視為保障區分所有權人知悉會議內容的重要程序。近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在其判決(112年度訴字第485號)中,探討了會議紀錄未送達是否會影響會議決議效力的問題,並援引最高法院的判例,釐清了這一問題的法律適用。

作者:陳聖鈞顧問、王將叡律師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送達與決議效力關聯問題意識

在公寓大廈管理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下簡稱「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紀錄送達往往被視為保障區分所有權人知悉會議內容的重要程序。近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在其判決(112年度訴字第485號)中,探討了會議紀錄未送達是否會影響會議決議效力的問題,並援引最高法院的判例,釐清了這一問題的法律適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法律定位研究與討論

在公寓大廈的管理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對於社區的運作及權益保障具有重要意義。然而,法律所規定的會議紀錄送達義務是否屬於決議生效的必要條件,一直存在不同解釋的空間。這涉及到如何平衡「決議的效力」與「權益知悉」的需求。

具體來說,若會議紀錄的送達義務視為決議效力的必要條件,則一旦未按時送達,可能會使決議失去法律效力,導致決議事項無法執行,對區分所有權人、尤其是少數派的利益保障可能產生深遠影響。然而,若不視其為效力要件,則可能出現區分所有權人未能充分了解決議內容的情況,影響到其對會議決議的理解和參與權,進而導致管理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受到質疑。

此外,如何正確解釋送達義務的性質也是本案中的關鍵。若將送達義務定位為「附隨性通知」,則它僅是程序性義務,並非影響決議成立的實質條件。這種觀點基於立法者意圖提供決議資訊的便利性,而非作為法律強制性要求,以保障決議在適當流程中迅速產生效力。

因此,本案所探討的問題在於:會議紀錄的送達究竟是單純的通知義務,還是決議生效的法定要件?這不僅影響本案的具體法律適用,也為未來類似案件中如何理解與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提供了思考方向。

本案判決說明與問題解決

根據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法院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第1項中的「會議紀錄送達義務」是「附隨通知義務」,並非決議生效的要件。這意味着,即便會議紀錄未於法定期限內送達,也不會影響會議本身的決議效力。這一解釋基於立法理由,即會議紀錄的送達僅為「權益依據」,而非決議成立的要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89號裁定也支持這一觀點,認為會議紀錄的送達是附隨於會議完結後的程序,對決議本身無影響。

此外,條例第32條第3項亦提及會後送達與公告義務,且未規定違反此義務會導致決議無效。因此,立法者顯然並未將此項義務視為決議生效的前提。法院認為第34條第1項的送達義務與第32條第3項性質相同,均屬於通知性質,而非影響決議效力的要件。

簡易結論

根據本次判決與最高法院的相關裁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會議紀錄未依規定送達,並不會影響會議決議的效力。條例中的會議紀錄送達僅是會後的附隨通知義務,旨在保障權益知悉,無關決議的法律效力。此一判決澄清了實務中的疑慮,對管理條例適用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指引。

本文由晁盛顧問公寓大廈管理部陳聖鈞執行長與王將叡律師負責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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