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是否必須出席會議的法律解析
在公寓大廈的管理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人負有確保會議順利進行的重要責任。然而,關於召集人是否必須親自出席會議,曾經引起過法律界的討論。根據內政部最新的解釋函令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132681號函,有關問題得到了明確解答,為公寓大廈管理的法律操作提供了指引。本文將深入探討這一問題,並解讀函令對法律實務操作的影響。
作者:陳聖鈞顧問、陳亮逢律師
召集人是否必須出席會議問題意識
在探討召集人是否必須出席會議的問題時,首先要了解的是,召集人所扮演的角色與其出席會議的必要性之間的關聯。法律上規定,召集人應該負責通知會議的召開和會議內容,但是否出席會議並未明文規定。這引發了一些管理委員會和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其法律義務的疑問。假設情境一,若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是否會因此無效或無法進行?假設情境二,若召集人出席會議後未能履行其他義務,是否仍可視為符合召集人的職責範圍?
這些疑問的背後,實際上涉及了會議的召集程序與會議決議的效力之間的關聯性。
問題的核心不僅在於召集人是否出席,而是在於會議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受到保障。如何平衡召集人責任與其他管理委員會成員的責任?若召集人出席與否會影響決議的效力,那麼會議的程序是否應該設定更明確的標準來保障決議的有效性?這些都為我們提供了深入探討的視角。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函釋說明與問題解決
召集人是否應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實務運作探討
從一個假設性的情境來看,若召集人未出席會議,是否會影響會議結果的合法性?
若考慮到「召集人」在會議中的角色,是否能將召集人視為會議有效性的關鍵角色?例如,召集人未到場會議是否會造成會議流程的混亂或程序不合規範,進而影響所有區分所有權人的利益?相對而言,若召集人無法出席,其他管理委員會成員是否有可能代替召集人主持會議,並在決議過程中確保程序正確無誤?
另一方面,若召集人必須出席,是否會為未來的會議運作帶來不必要的負擔?
考慮到現實情況,召集人有時可能因為工作繁忙或健康問題等因素,無法參加會議。如果此時強制要求召集人出席,會對公寓大廈的日常管理造成額外困擾,因此,彈性的安排似乎能為管理委員會提供更多操作空間,也能避免過度僵化的法律要求。另一方面,若管理委員會其他成員能夠確保會議程序合法且決議能夠正常進行,則召集人是否親自出席會議,應該不會對決議的合法性造成實質影響。
問題解決的建議與實務應用
內政部的函令針對召集人出席問題做出了明確解釋。根據該函令的內容,召集人是否出席會議,並不會影響會議決議的合法性。這一立場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第31條及第32條的規定,強調召集人所承擔的主要義務是提前通知會議內容,而不強制要求其出席會議。立法意圖在於確保會議的召開程序順利進行,並保障所有區分所有權人的知情權。
筆者認為這其中重要的是,這一解釋凸顯了法律上對「召集程序」的重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重點並不在於召集人是否親自出席,而是在於會議召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而且由具備法定身分的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召集人來進行召集,即身分是否合法適格,是否提前通知、會議內容是否充分公佈,並確保所有區分所有權人能夠獲知會議信息。因此,即便召集人未出席,只要會議通知程序完備,上述立法意旨當中所重視的權利制度性保障仍能有效達成的同時,會議決議依然有效。
此外,這一解釋函令也進一步確認了會議的決議效力不受召集人是否出席的影響,而回歸到對召集人身分限制的本身,可以這麼解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成立與決議的合法性,依賴於召集人是否具備合法身分、會議的召開程序和決議過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而非召集人是否親自參與其中。這為管理委員會提供了更多彈性,並防止了不必要的法律障礙。
結論
總結來看,內政部的解釋函令對於召集人是否必須出席會議的問題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也就是召集人是否親自出席並不構成會議有無效力的影響。
召集人的主要職責在於確保會議召集的程序符合法令規範,並保障區分所有權人能夠提前獲知會議內容,在召集人身分適格合法且踐行法定通知程序的前提下,召集人是否出席會議,並不影響會議決議的成立和合法性。這一解釋促使我們在管理實務中更加關注會議程序的合法性,而非過於拘泥於召集人是否出席。這一立場為公寓大廈管理的靈活運作提供了支持,也確保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有效性。。
本文由晁盛顧問公寓大廈管理部陳聖鈞執行長與陳亮逢律師負責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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